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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索赔的基本程序及时限规定 | 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土木工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:2014/7/27 20:17:01 文章录入:web13741 责任编辑:web13741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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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索赔的基本程序 (1)提出索赔意向; (2)递交索赔报告; (3)索赔报告的评审; (4)索赔谈判。 (二)索赔时限的规定 1.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,承包商要向监理(业主)发出索赔意向通知; 2.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,向监理(业主)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(或)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; 3. 监理(业主)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,于28天内给予答复,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; 4. 监理(业主)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,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; 5.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,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地向监理(业主)发出索赔意向,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,向监理(业主)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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